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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作者:本站原创 时间:2012-12-13 点击数:

广东海洋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教师任课资格认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教学工作,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工作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任新课、新教师任课

第一条  教师任新课是指教师担任未曾担任过的课程(包括实验课、实习课、选修课)教学。

第二条  教师任新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新开课为公共课及全校性学科基础课任课教师应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新开课为各专业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以及各专业学院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必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本专业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独立出版相关学术专著一部,或确有专长经学校组织专家审核确认的。

2.获得教师资格证,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三年以上教龄;

3.教学工作认真,态度端正,以前主讲课程教学效果好,无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

4.建立完善的基本教学文件和课程教学资源(含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教材、课程考试试题,课程讲授提纲或讲稿、ppt等)。

5.课程教学效果合格,通过学院(部)组织的试讲(填写附件2)。

对于在某一领域确有特长的教师,经个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组织专家审核并听课,教学资料齐全、教学效果十分突出好的教师,可根据其特点选择适合的方式对新开课教师的任课资格进行认定。

第三条  新教师任课是指在教学岗位尚无教学经历的教师(新分配来我校担任教师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科研部门和工程企事业单位新调入我校担任教师的人员,以及未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的教师)首次担任课程教学。

第四条  新教师任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课及全校性学科基础课任课教师应具备本学科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各专业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以及各专业学院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的任课教师必须具有本学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2.已经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3.已完成新教师助教工作,并考核称职。

4.通过学院(部)组织的拟任课课程试讲,教学效果良好,试讲合格(填写附件2)。

5.建立完善的基本教学文件和课程教学资源(含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教材、课程考试试题,课程讲授提纲或讲稿、ppt等)。

第五条 原则上,专业素养具备思政课任课资格的辅导员及党政干部经过相关培训,可承担思政课教学;体育、音乐、艺术类课程因其特殊性,可根据其特点选择适合的方式对新开课教师的任教能力进行认定。除思政课、军事理论课及健康教育课等有特殊要求的课程之外,其它课程不安排非教学岗位人员(双肩挑人员除外)独立授课。

 

二、教师开新课及新教师开课资格认定程序

第六条  教师开新课和新教师开课,应填写附件1《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开新课、新开课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  课程所属单位按照新教师开课条件或教师开新课条件,对照申请者提供的材料及导师意见对其考核,给出考核结论,并提供课程试讲教师材料,院(部)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确认。

第八条  教务处将确认结果通知到课程所在单位。

第九条  课程所在单位应按照教学工作规范要求,落实、检查、督促新教师和开课教师教学准备工作到位情况。

第十条  课程所在单位要严格把好试讲关。审核教师任课资格试讲应由院(部)领导(教研室主任)、系主任、部分教师和学校职能部门指定人员组成评议组。试讲由自选内容试讲和随机指定内容试讲两部分组成,一般应是重点、难点内容,时间大约各一学时。试讲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存档。

第十一条  院(部)应加强对青年教师的教学指导工作,配备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对新教师备课、辅导答疑、上习题课、撰写教学基本文件等环节的指导与考核。

三、新教师开课和教师开新课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新教师开课之前应完成如下工作:

1. 在导师指导下,认真研读并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及相关的教学基本文件,编写教学实施方案。

2. 研读教材和一、二本指定参考书。

3. 备课认真、充分,独立完成拟开课教学内容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习题,上机操作及实验。

第十三条 教务处将组织专家,跟踪考核新教师开课及教师开新课的教学效果。

第十四条 对新开课、开新课教师的教学应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分成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工作由教师所在单位负责,教学系组织实施。要根据领导听课、督导听课、同行听课及学生评教的结果写出综合意见,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考核不合格者暂停开课一学年;若欲继续开课,则需重新办理申报开课手续。对于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岗位。

四、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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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教务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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